李荣辉、李绍宣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聂宏喜
主办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107执恢455号
申请执行人:李荣辉,男,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宏喜,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绍宣,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辉与被执行人李绍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24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绍宣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李荣辉支付70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李荣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李绍宣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线下前往海口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相关不动产登记及公积金存款。此外本院工作人员前往海口市琼山区振兴路四横里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
二、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绍宣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李绍宣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李绍宣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李绍宣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四、被执行人李绍宣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本院将被执行人李绍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五、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李绍宣拘留十五日,因被执行人李绍宣下落不明,未予实际拘留。
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荣辉的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宝军
审判员苏超
审判员谭华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谭智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