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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配偶财产执行:从共债共还到共签共债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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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宏喜 律师

聂宏喜

本文作者

执行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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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
已核验身份

2026[海口][执行]:配偶名下财产能否被直接执行?——从“共债共还”到“共签共债”的司法审查焦点

一个典型场景:丈夫欠债,法院能否直接查封妻子名下的房产?

2024年,海口市龙华区某案件引发关注。被执行人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欠付李某300万元,执行立案后,法院查控系统发现张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李某调查发现,张某之妻王某名下有一套位于海口市国兴大道的商品房,市值约200万元,且该房产购置于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随即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并查封、拍卖王某名下该套房产。

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驳回李某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但同时向王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说明购房资金来源。李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争议焦点: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处置配偶财产?

本案的核心分歧在于:在执行程序中,当申请执行人主张“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执行法院是否有权直接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进而查封、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观点A(申请执行人立场) :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内,房产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完全可以直接查封并处置。

观点B(被执行人配偶立场) :执行依据(判决书)只确定了张某的个人债务,王某不是被执行人,法院未经审判程序确认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直接查封属于“未审先执”,严重损害王某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争议的本质:执行效率与程序正义之间的价值冲突。

专业分析:最高法的规则转向与“先斩后奏”之禁

一、“共债共还”时代的终结

2018年之前,司法实践中大量执行法院依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精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这一做法被学界和实务界广泛批评为“以执代审”。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其中第2条删除“共债共还”表述,明确以“共签共债”为基本原则,并强调: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完全在债权人一方,且认定标准从严。

二、执行程序的“审执分离”铁律

本案中,执行法院驳回追加申请是正确的。理由在于:

  • 执行依据的既判力范围:生效判决仅确定张某为债务人,王某并非案件当事人,判决书对王某不具有执行力。
  • 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不属于法定追加情形。该规定第1条明确“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而现行法律并未将“配偶”列为可直接追加的对象。
  • “先斩后奏”之禁:如果允许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处置配偶财产,实质上等于绕过了审判程序,剥夺了配偶的举证质证权、上诉权等基本诉讼权利,违反“审执分离”的基本原则。

三、申请执行人的正确救济路径

李某的正确做法是:

  1. 另行提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以张某和王某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保全:在另案诉讼期间,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查封王某名下房产,防止转移。
  3. 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参与分配或并案执行。

四、本案的裁判结果(模拟推演)

如王某能够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或父母赠与(明确仅赠与王某个人),或证明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法院应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反之,如李某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购房首付、装修或子女教育等家庭共同事务,则法院可判决王某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实务启示

海口自2025年自由贸易港政策深化落地以来,民间借贷纠纷和涉企执行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执行领域“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提供了明确的尺度,但也对债权人的风险防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共债共还”到“共签共债”,变的是规则,不变的是对程序正义的坚守。

债权人的最佳策略不是事后追认,而是事前风控——借款时务必让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签字认可。

10组相关QA

Q1: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A1:不能。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配偶不是法定的追加被执行人情形。法院无权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并处置其个人财产。

Q2:如果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A2:不能推定。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及最高法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债务人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再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须由债权人举证证明。

Q3: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否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3:不一定。需区分该房产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出资来源、登记情况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购买或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可能属于个人财产。

Q4: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A4: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提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将债务人及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配偶财产。

Q5:在另案诉讼期间,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配偶的财产进行保全吗? A5:可以。在确权之诉中,债权人可以提供担保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依法冻结、查封配偶名下的相关财产,防止转移。

Q6:执行法院已查封配偶名下的房产,配偶应如何救济? A6:配偶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如异议被驳回,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可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Q7: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形被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A7:常见情形包括:购房首付、按揭还款、子女学费、日常消费、家庭医疗支出、共同经营店铺投资等。法院会根据资金流向、金额大小、家庭收入水平等综合判断。

Q8:丈夫以个人名义借了300万用于炒股亏损,妻子需要承担责任吗? A8:通常不需要。炒股属于个人投资行为,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炒股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妻子对此借款知情并同意,否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Q9:海口地区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周期一般多久? A9:通常一审为3-6个月,如涉及二审则为6-12个月。复杂案件可能延长。

Q10:债权人如何从源头上防止夫妻一方“假离婚、真逃债”? A10:建议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如已婚借款人配偶未签字,不要轻易出借大额资金;同时定期核查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关联律师:聂宏喜,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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