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执行异议之诉消费者购房人认定标准
聂宏喜
本文作者
2026海口执行争议焦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消费者购房人”的认定标准
一、争议背景
2026年,海口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同比增长37%,其中因“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引发的纠纷占比超六成。核心争议在于:当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性质(住宅/商业/办公)与用途(实际居住/投资出租)存在错位时,能否享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的“消费者购房人”优先保护?
二、法律场景还原
案例:2026年海口市美兰区某“商改住”项目执行异议之诉
- 事实:被执行人A公司以在建商业写字楼(土地性质为商用,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向银行B抵押贷款。购房人C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中一层(面积80㎡),未办理预告登记。C支付首付款50%后,每月按揭还款,但A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停止建设,银行B起诉并申请查封。
- 争议焦点:C购买的物业规划为商业,实际C将其作为唯一住所居住(已居住1年,水电费、物业费单据显示居住事实)。C提出执行异议,主张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排除银行B的抵押权执行。
三、专业分析:消费者购房人认定的三要件争议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
争议核心集中在第(二)要件——“用于居住”的认定标准:
1. “居住”是否等同于“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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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分歧:
- 观点一(严格解释):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的房屋,无论实际是否居住,均不适用“消费者购房人”保护。代表案例:2024年最高院某裁定明确“商住房能否排除执行应审查规划用途”。
- 观点二(实质解释):若购房人实际用于长期稳定居住,且其名下无其他住宅,即便规划为商业,也应参照住宅保护。参考《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立法精神,以及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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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海口实践: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发布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指引》第8条提出:“所购房屋用途虽非住宅,但买受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用于家庭唯一生活居住,且该房屋具备居住功能(如通水电气、有独立卧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可认定满足本条‘用于居住’要件。”但该指引同时强调:“属于‘商改住’项目且未通过消防、规划验收的,不适用。”
2. “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时点与范围
- 时点争议:以查封时为准,还是以判决作出时为准?
- 2026年海口某判例:购房人在查封时无房,但查封后因继承获得一套房,法院认定“查封时无其他居住房屋”即符合条件,因为排除执行的权利在查封时已固定。
- 范围争议:是否包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
- 海口市多数法院认为:应对“买受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进行综合审查,防止滥用保护规则。
3. 价款支付是否达到“50%”的临界计算
- 银行B抗辩:C支付的50%首付款中包含向银行B的按揭贷款,实际自有资金仅30%,应认定为支付不足。
- 法院认定:按揭贷款入账A公司账户即视为支付完成,自有资金比例不影响条件成就。但需注意,若系“借名购房”或“虚假按揭”,则另有审查。
四、结论与建议
2026年海口法院倾向采纳“实质居住”标准,但附加严格审查义务:
- 购房人需证明房屋具备基本居住功能(独立水电、卫生间、厨房、有效租赁备案或水电记录等);
- 购房人需签署具结书,承诺不得再以同类房屋申请排除执行;
- 商业项目如已取得“商改住”合规批复,则直接适用住宅保护规则。
实务建议:
- 购房人应在签约后立即实际入住并保存证据;
- 抵押权人应审查抵押物是否实际处于居住状态,必要时现场勘察;
- 法院应在庭审中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10组相关QA
Q1:执行异议之诉中,消费者购房人是否需要提起确权之诉?
A:不需要。消费者购房人仅需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法院仅对能否执行进行裁判,不直接确认所有权。
Q2:购房人支付购房款不足50%,但已实际居住多年,能否排除执行?
A:严格适用法律无法排除,但可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一般买受人条件)另寻路径,但需满足查封前占有、支付全部价款等要求。
Q3:若购房人购买的房屋被查封时尚未完工,能否主张物权期待权?
A:可以。消费者购房人物权期待权不要求房屋已竣工交付,只要满足第29条三个要件即可。
Q4:银行抵押权与消费者购房人权利冲突时,谁优先?
A:消费者购房人权利在满足第29条条件下优先于抵押权,此为法律对生存权特殊保护。
Q5:“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是否包含农村宅基地房屋?
A:各地司法实践不同。海口法院目前不将农村宅基地房屋计入“用于居住的房屋”,因为农村房屋通常不具备城市居住功能或未确权。
Q6:购房人将所购房屋出租给他人,自己租房居住,能否以“用于居住”为由排除执行?
A:不能。要求购房人本人实际用于居住,且需为“唯一居住房屋”。出租行为证明购房人另有居住处或房屋非用于自身居住。
Q7: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费如何计算?
A:按财产案件标准,以房屋价值为基数计算,但各地法院允许减半或按非财产案件标准(50-100元)收取,具体视立案法院而定。
Q8:购房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能否再次起诉?
A:不能。执行异议之诉属专属诉讼,对同一执行标的不得重复提起。但若执行行为发生重大变化(如增加执行主体),可再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Q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A:由案外人(购房人)对其符合排除执行条件承担举证责任。银行、申请执行人可提供反证。
Q10:2026年海口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A: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涉民生案件(如唯一住房)优先排期,实际审理周期约2-4个月。
关联律师:
聂宏喜,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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