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与李晓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二审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4.15 主办律师:翟林芳

翟林芳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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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3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圣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英,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英,女,汉族,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光,男,汉族,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刘军,男,汉族,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刘阳,男,汉族,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赵长英,女,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林芳,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圣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英因与被上诉人李晓光,原审被告刘军、刘阳、赵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5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向山东圣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英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后山东圣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英未交纳上诉费。2020年3月23日本院再次向山东圣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英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告知逾期不交纳上诉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山东圣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英收到后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圣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李静

审 判 员焦玉兴

审 判 员闵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晓菲

书 记 员朱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