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贵、崔利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翟林芳
主办律师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申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忠贵,男,1949
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林芳,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利敏,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再审申请人张忠贵因与被申请人崔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终2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忠贵申请再审称,1、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一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崔利敏自银行贷款15万元借给申请人张忠贵是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情况下的错误臆断,申请人从未向被申请人借过该款项。其次,申请人张忠贵出具的“承诺书”和“保证书”不能被解读为系其向被申请人崔利敏偿还借款15万元的承诺或保证,更不能像一审法院认定的是承认了借款的事实。2、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崔利敏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没有主张权利,显然超出了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所持被申请人崔利敏没有证据证实自银行贷款15万元借给了申请人张忠贵,申请人张忠贵没有归还银行贷款15万元的义务的再审理由,经查,在卷证据借条、欠条、特别是申请人张忠贵承诺书中的“帮崔利敏把农行贷款还清”及保证书中的“汇款20-30万元,余款在一个月内办结”等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崔利敏主张的张忠贵欠款的事实及张忠贵承诺偿还农行贷款的事实。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所持被申请人崔利敏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没有主张权利,显然超出了诉讼时效的再审理由,经查,涉案欠款发生后,崔利敏并未放弃向申请人追索,一直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崔利敏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申请人张忠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忠贵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徐嘎
审 判 员张丽
审 判 员张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明文
书 记 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