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孙某;刘某;某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31 主办律师:翟宝红
翟宝红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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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802民初6469号之一
原告:刘某,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宝红,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冶,河南安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某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焦作市某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孙某、某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54元,减半收取计6077元,保全费469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程明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