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某;张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18 主办律师:翟宝红
翟宝红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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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豫0821知民初202号
原告:张某,女,200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某,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白某,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宝红,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焦作市解放区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卫超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庞鹏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