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某公司等与神华某电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05 主办律师:翟宝红

翟宝红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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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803民初86号

原告:焦作市某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宝红,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焦作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郇封镇葛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某有限公司焦作电厂,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西路一号。

负责人:蒋某。

原告焦作市某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焦作电厂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焦作电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焦作市某资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焦作市某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吴华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子好

书 记 员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