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某公司等与神华某电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05 主办律师:翟宝红
翟宝红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639151348
焦作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803民初86号
原告:焦作市某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宝红,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焦作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郇封镇葛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某有限公司焦作电厂,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西路一号。
负责人:蒋某。
原告焦作市某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焦作电厂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焦作电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焦作市某资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焦作市某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吴华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子好
书 记 员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