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某公司;李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01 主办律师:翟宝红
翟宝红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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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802民初3513号
原告:焦作某有限公司,住所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兵,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宝红,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某有限公司与李某乙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焦作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焦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艳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赵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