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某某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29 主办律师:翟宝红

翟宝红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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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
已核验身份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1722民初4906号

原告:焦作市某某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翟宝红,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寇慧慧,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聪,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负责人:白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某某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河南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中,原告焦作市某某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某某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某某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焦作市某某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子洋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