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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无监理签字签证单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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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宝红 律师

翟宝红

本文作者

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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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
已核验身份

2026[焦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工程量签证单未获监理签字,结算时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签证单是承发包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的核心证据之一。然而,实践中大量签证单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的签章确认,导致结算阶段争议频发。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焦作地区案例为引,深入剖析“无监理签字签证单”的法律效力与司法认定路径。

案情引入:一份“沉默”的签证单

2024年,焦作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与某置业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某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涉及工程量的签证,须经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施工期间,因发包人要求增加地下室防水层厚度及变更部分户型布局,承包人完成了相应增量施工,并制作了载明具体工程量及价款的计算单。但监理工程师因与发包人内部管理矛盾,拒绝在签证单上签字;发包人现场代表虽口头认可,亦未书面签认。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结算。发包人仅认可原合同内价款,对上述变更增量部分共计约186万元拒绝支付。承包人遂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该部分工程款。诉讼中,承包人提交了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例会纪要(载有发包人要求变更的指示)、材料采购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法律争点:签证瑕疵,结算几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缺乏监理签字的工程量签证单,是否具有确认工程量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形式主义) 认为,依据合同约定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签证须经监理签字方为有效。未获签字属于“签证行为未完成”,该单据仅为单方意思表示,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若主张增量价款,需另行通过造价鉴定程序证明。

第二种观点(实质主义) 认为,监理签字并非工程量确认的唯一法定或约定要件。若承包人能通过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发包人已指示变更”“工程量确有增加且已完成”,则该签证单可作为初步结算证据,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必要时以鉴定结论予以补强。

本案例中,焦作中院经审理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法院指出:该签证单记载内容与监理例会纪要向吻合,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明确包含变更部分的覆盖验收,施工日志连续记录了变更部位的作业情况。更关键的是,监理工程师虽未签字,但在其出具的《监理工作报告》中已描述“现场存在非原设计范围的防水层施工行为”。法院认为,发包人虽未办理书面签证,但其要求变更的意思表示已通过会议等形式贯彻到施工全过程,承包人系响应指示施工。若仅以缺少签名而否定全部事实,将导致发包人获益于自身违约(不履行签证义务)的不公后果。最终,法院同意对增量部分进行造价鉴定,并以鉴定意见为基础结合签证单内容核定工程款。

司法审查的核心要素:从“单一形式”到“证据群组”的转变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提炼出法院在处理“无监理签字签证单”时的审查要点,这也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关注的风险控制节点。

  1. 基础事实的覆盖性:签证单所涉施工内容是否客观存在,是审查的第一道门槛。承包人需提供施工日志、材料进场验收单、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等,证明该部分工作已实际完成且经受了后续工序覆盖(如混凝土浇筑前的验收)。

  2. 指示来源的明示性:工程变更并非承包人单方行为,必须证明发包人曾发出明确指令。承包方应保留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录音录像等,用以证明变更指令的源头来自发包人或其授权的管理人员。若仅有承包人单方记录,法院很难采信。

  3. 监理行为的“反向印证”:监理虽未在签证单签字,但其在监理日志、例会汇报、质量评估报告中对特定施工行为的描述,可以反向证明工程量的发生。法院对“虚假监理记录”的认可度较高,因监理负有独立的专业监督义务。

  4. 合同约定的辅助适用:应仔细审查施工合同通用与专用条款。若合同明确将“监理签字”作为结算唯一依据,承包人的举证责任将更为凸显;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则法院将回归《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实际履行和公平原则的规定。

深层风险警示:不仅是证据问题,更是管理问题

对于承包企业而言,不能将诉讼中的“实质主义”保护当作日常管理的“兜底条款”。司法救济的成本极高,且存在鉴定周期长、证据灭失等不确定性。实务操作中建议:

  • 变更启动时同步固化证据:每一次变更指令无论口头还是书面,均应在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要求对方签收。若对方拒收,则通过EMS并备注文件名称,保留邮寄凭证。
  • 构筑“并行签认”机制:并非所有签证都依赖监理的单一签字。可以促成发包人代表、造价咨询人员、施工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形成多方确认,减少对单一主体签字的依赖。特别应注意,发包人工作人员(非合同约定授权代表)的签字效力存在风险。
  • 善用“逾期未复视为认可”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显约定发包人、监理收到签证单后限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可有效倒逼对方限时行动。

结语

焦作案例的判决并非对合同约定的否定,而是对事实真相的尊重。在2026年的司法趋势下,法院更倾向于“穿透式审查”而非法条主义,通过审查施工全过程的客观痕迹来衡平双方利益。

作为承包人,不能寄希望于法院总是“扶弱”,而应在履约过程中锻造严密的证据链条;作为发包人,亦应谨记签证管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消极不作为可能面临的不仅是败诉风险,还有资金占用成本与信誉损失。建设工程的每一步,都应有痕可循,有据可查。


相关QA

1. 问:监理未在签证单上签字,签证单肯定无效吗? 答:并非当然无效。法院会审查施工实际是否发生、发包人是否有变更指示等客观事实,若其他证据充分,签证单可作为结算依据参考,仍可能被采纳。

2. 问:发包人口头要求我增加工程,事后不认账怎么办? 答:应事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如工作联系单)复盘确认。若对方拒绝签收,可发电子邮件并录音,并在后续会议纪要中再次提及,保留连续催告证据。

3. 问:在施工合同中加上“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签证”条款是否有效? 答:该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注意签证单已实际送达对方并留有凭证。

4. 问:签证单上只有承包人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字(无监理),效力如何认定? 答:需核对发包人对该工程师的授权范围。若属于现场管理权限内的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若无授权,则效力存疑。

5. 问:隐蔽工程覆盖后,如何证明当时增加的工程量? 答:覆盖前报验的影像资料、监理签字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混凝土浇筑令(注明部位)均可作为辅助证据。

6. 问:结算审计时能否推翻原签证单确认的工程量? 答:若签证单合规且签字齐全,审计部门一般应作为结算依据。但若审计发现存在明显计算错误或虚假签字,可依法要求修正。

7. 问:合同被认定无效,签证单还能作为结算依据吗? 答: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签证单作为工程量计价的基础文件,仍可用于结算。

8. 问:工程未完工且中途退场,签证的变更费用如何主张? 答:退场时建议签订结算协议或债权确认书。若未能签订,应固定已完成工程量的影像公证,并及时发函催告结算,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9. 问:发包人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结果与我的签证不符,以谁为准? 答:若签证文件具有双方签字确认的效力,其证明力通常高于单方委托的咨询意见。除非对方举证该签证系虚假或受胁迫作出。

10. 问:发生签证争议后,法院一定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吗? 答:不一定。若现有书面证据足以认定工程量及价款,则无需鉴定。但若双方对工程量分歧较大且缺乏有效书证,法院倾向于启动造价鉴定来查明事实。


关联律师:翟宝红,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963915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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