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有限公司;泰安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09 主办律师:翟乃旺
翟乃旺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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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09民终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乃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湘春,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都化工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新泰某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5)鲁0982民初13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上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萍
审判员刘增凯
审判员刘刚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