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8 主办律师:翟乃旺

翟乃旺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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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304民初5015号

原告:赵某,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乃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雯,山东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

审 判 员于莎莎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琛

书 记 员张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