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4 主办律师:翟乃旺

翟乃旺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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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304民初4336号

原告:孙某,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乃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贵,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2025年11月21日,原告孙某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保全申请费257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员于莎莎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琛

书 记 员张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