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某甲公司;中交某甲公司山东区域分公司;孙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06 主办律师:翟乃旺

翟乃旺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304民初43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某,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乃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贵,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毛某。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山东区域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雷某。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山东区域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2025)鲁0304财保530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山东区域分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某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山东区域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山东区域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孙勇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徐婧

书 记 员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