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公司;青岛某公司;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5 主办律师:翟乃旺

翟乃旺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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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304民初4338号之一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城东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乃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贵,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姜某。

被告:孙某乙,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孙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孙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婧

书 记 员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