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公司;青岛某公司;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5 主办律师:翟乃旺

翟乃旺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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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304民初4338号之二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东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乃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贵,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姜某。

被告:孙某乙,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孙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2025)鲁0304财保526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孙某乙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后本院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2025)鲁0304民初43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诉。因原告自愿撤诉,依法应解除对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孙某乙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孙某乙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孙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婧

书 记 员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