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某甲公司;中交某甲公司山东区域分公司;孙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06 主办律师:翟乃旺

翟乃旺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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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304民初4335号

原告:孙某,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乃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贵,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毛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山东区域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雷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山东区域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目前本案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孙某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保全申请费207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员孙勇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徐婧

书 记 员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