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某甲公司;中交某甲公司山东区域分公司;孙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06 主办律师:翟乃旺
翟乃旺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304民初4335号
原告:孙某,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乃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贵,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毛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山东区域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雷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山东区域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目前本案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孙某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保全申请费207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员孙勇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徐婧
书 记 员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