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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不免责,已履行部分须付费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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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乃旺 律师

翟乃旺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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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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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淄博]承揽合同纠纷:定作人单方解除权不是“免死金牌”,已履行部分照样要买单

在承揽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定作人任意解除权是个高频争议焦点。《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给了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随时”不代表“免费”。2026年淄博地区多起判例表明,定作人行使解除权后,承揽人已完成工作成果对应的报酬及实际损失,法院照样全额支持。本文将结合实务场景,拆解这一裁判逻辑的核心要点。

一、法律场景:工程做到一半,定作人喊停

A公司(定作人)与B公司(承揽人)签订设备定制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定制一套非标自动化设备,总价款80万元,分三期支付。合同履行至第二期,B公司已完成全部图纸设计、核心部件采购及60%的组装工作。此时A公司因自身经营方向调整,单方面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拒绝支付第二期款项。

B公司诉至淄博某区法院,主张A公司赔偿已完成部分的工作报酬(经鉴定折价28万元)及为履行合同实际支出的材料费、外协加工费(合计约17万元)。A公司抗辩称:既然法律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那么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按比例结算即可,不应赔偿承揽人的预期利润。

二、法理分析:解除权行使后的赔偿范围究竟有多大

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已完成工作成果的报酬28万元,并赔偿实际损失17万元,合计45万元。这个结论在2026年淄博两级法院的同类判决中具有高度代表性,核心裁判逻辑有以下三层:

第一层:已完成部分的报酬请求权独立存在 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仅意味着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但对于承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合同权利义务并未溯及消灭。定作人拒绝受领和支付报酬,本质上构成受领迟延。只要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揽人就有权请求对应报酬。

第二层:“损失赔偿”不等于“退还已付款” 很多定作人误以为,解除合同后自己只需要把已收到的货物退回、把已付的钱拿回来。但《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后半句明确“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承揽人为履行合同实际支出的费用(材料费、人工费、外协加工费、运输费等),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可获得的预期利益。

第三层:预期利润损失可以主张,但要有可预见性审查 淄博法院在支持预期利润损失时,会重点审查两个因素:一是承揽人是否已完成主要履约行为(如设备主体已成型、定制材料已切割不可转售等);二是该利润是否在合同订立时可预见范围内。本案B公司主张的设备定制利润率为15%左右,符合行业惯例,法院予以采信。

三、实务启示:承揽人如何在高风险解除中锁住权益

对于承揽人而言,面对定作人中途解约,不能消极等待。2026年淄博地区的裁判导向提示了三条操作路径:

  1. 及时固定已完成工作成果的证据。包括进度照片、视频、第三方检验报告、定作人签字确认的进度单等。尤其在非标定制场景下,“完成比例”是赔偿计算的核心依据。
  2. 保留所有支出凭证。材料采购发票、外协加工合同及转账记录、人工成本台账等,缺一不可。很多承揽人吃亏在“只有口头的损失清单”,没有书面凭证支撑。
  3. 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解除情形下的结算方式。比如约定“定作人中途解除的,按已完成工作量的评估价结算,并支付合同总价15%的利润损失补偿”。这种约定在淄博法院的审判实践中被认定有效,大大降低了举证难度。

定作人也要重新审视风险:任意解除权不是违约豁免权。在设备已定制化生产、无法二次销售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代价可能比继续履行还要高。尤其是在2026年淄博制造业转型升级背景下,大量非标设备、定制软件、专用工装承揽合同进入纠纷高发期,双方都应当更加审慎地对待合同解除这一法律动作。


QA问答

Q1: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承揽合同吗? A:是的,《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必须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Q2: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怎么处理? A:如果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对定作人有利用价值,定作人应当受领并支付相应报酬;如果无利用价值且无法转售,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赔偿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损失。

Q3:承揽人的“损失”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A:包括已完成工作对应的报酬、为完成工作实际支付的原材料费、人工费、外协加工费、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同继续履行可获得的预期利润损失。

Q4:预期利润损失怎么计算? A:一般参考合同约定价款扣除预估成本后的差额,或参照行业平均利润率。主张方需证明该利润在订立合同时是可预见的,不能是离谱的暴利。

Q5:如果定作人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A:定作人解除合同不以对方违约为前提,但赔偿范围与违约解除的赔偿范围基本一致,包括履行利益损失。因此“无理由解除”也要付出相应代价。

Q6:承揽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赔偿条款怎么办? A:即便没有合同约定,承揽人仍可依《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主张法定赔偿,建议及时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已完成工作成果价值进行鉴定。

Q7:材料采购后发现定作人不要了,材料费能全额赔吗? A:分情况。如果材料是通用型且可转售,法院会扣除残值,赔偿差价;如果材料是特别定制的专用材料,无法转售,则全额支持材料费赔偿。

Q8:定作人在验收合格后发现质量问题,还能解除合同吗? A: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仅限于“工作完成前”。工作完成后,定作人只能依据质量不合格主张减少报酬、修理重作或违约定金罚则,不能再行使任意解除权。

Q9:承揽人能否拒绝定作人的解除通知? A:不能拒绝,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是形成权,通知到达即产生解除效力。承揽人的正确做法是接受解除的同时,立即主张损失赔偿。

Q10:2026年淄博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有何新动向? A:总体上更注重实质公平,对承揽人的实际投入给予更充分保护,尤其是对非标定制设备、专用软件等不可转售的工作成果,法院更倾向于支持成本损失加合理利润的赔偿方式。

关联律师:翟乃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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