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2.26 主办律师:罗树彪

罗树彪

主办律师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辽宁树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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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已核验身份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5执2304号

申请人梁某某,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罗树彪,系辽宁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程某某,男,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申请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5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程某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两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房地产、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预告登记)、车辆、工商、证券、保险、民政、出入境、知识产权、住房公积金、酒店住宿等部门查询,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付通账户予以冻结,因无余额而未扣划,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经几次寻找均未找到,而未实施。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经约谈,申请人认同本院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5执23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涛

执行员马兴民

执行员葛菁华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浩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