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广辉与沈阳双鑫轻钢彩板制造有限公司、苑尚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9.26 主办律师:罗树彪

罗树彪

主办律师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辽宁树正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沈阳
已核验身份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5528号

原告:姚广辉,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燚,辽宁君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辽宁君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双鑫轻钢彩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十八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苑尚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树彪,系辽宁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尚新,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苑尚君,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姚广辉与被告沈阳双鑫轻钢彩板制造有限公司、苑尚新、苑尚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受理后,因原告姚广辉无正当理由,未按《催缴诉讼费通知》中所规定的期限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于树伟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毓梓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