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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以房抵债协议效力与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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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树彪 律师

罗树彪

本文作者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辽宁树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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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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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沈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中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与风险防控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是施工企业回笼资金时高频采用的方式。然而,项目烂尾、房屋被抵押、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该协议频繁陷入效力争议的漩涡。本文结合2026年沈阳地区司法裁判趋势,针对“以房抵债协议未经清算是否有效”这一焦点,进行深度法律分析。

一、核心场景引入

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与沈阳某开发商(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开发商无力支付3000万工程款。双方随后签订《以房抵款协议》:开发商将名下20套商品房作价3000万抵给建筑公司,并约定抵债完成后原债务一笔勾销。建筑公司收房后因开发商此前已将其中5套房屋网签给散户,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建筑公司诉请恢复原债权支付现金,开发商则抗辩称以房抵债已完成,属于代物清偿,原债务已消灭。

二、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1. 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认定——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

2026年司法实践主流观点仍延续最高法《九民纪要》第44条精神:以房抵债协议属于诺成性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不以房屋过户为成立要件。协议不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无效,但履行出现障碍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恢复履行原债务。

2. 原工程款债权是否已消灭?

关键在于“抵债协议”是明确约定“以房抵债并消灭旧债”,还是仅约定“担保旧债履行”。本案中,若协议明确写明“本协议履行完毕即视为工程款全部结清,双方再无争议”,且开发商完成了15套房屋交付(尽管5套存在瑕疵),则已交付部分对应的债务消灭。但未交付的5套占有对价,其对应比例的债权并未消灭,建筑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主张恢复支付现金。

3. 强制清算义务(清算条款缺失问题)

若协议中约定“抵偿金额以实际变现为准”,则须进行清算。2026年沈阳地区部分法院判决明确了“以房抵债不等于放弃差价主张”:若交付房屋实际市场价值远低于约定抵债金额(例如市场价下滑30%),且开发商存在过错,承包人可就差价部分另行主张。本案虽未涉及差价,但提示风险:抵债价格合理性影响协议效力,若存在明显不合理高于市场价,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债。

4. 抵押权与网签备案的对抗效力

建筑公司接收房屋时,未核查房屋是否已网签给第三方。根据《民法典》第221条,预告登记(网签备案)具有排他效力。已网签部分,开发商无法再办理过户,属于履约不能。对于这部分,建筑公司不能依据协议直接主张房屋所有权,仅能主张违约金或恢复原债权。

三、合规建议与风险防范(沈阳地区2026)

1. 前置尽调不可少:签订以房抵款协议前,务必核实拟抵房屋是否涉及司法查封、已有网签、抵押或归属争议。建议前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即时状态。

2. 优先选择“担保型”条款:若工程款尚未最终结算确认,建议签“附清偿条件的以房担保协议”——房屋仅作为担保,不直接消灭债务,明确“若房屋变现金额不足,开发商须补足差额”。

3. 交房与过户双轨并行:在协议中明确“交付钥匙占房不视为债务已清偿,必须完成产权转移登记且无瑕疵时,对应部分债务方消灭。”防止“以房抵债被恶意利用为拖延手段”。

4. 明确违约条款:设置“若开发商无法按期办理过户,承包人有权选择按原工程欠款总额恢复债权,并按日收取逾期利息”。通过选择权来保留承包人的主动权。

总结:

2026年沈阳地区法院对建设工程纠纷中的以房抵债问题的审理日趋精细化:不再简单地视为“只要签了抵债协议,工程款就自然结清”,而是综合考量协议性质、履行状态、房屋客观价值及是否构成恶意逃避债务。承包人应牢牢把握“旧债何时消灭,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标准”的底线逻辑,避免因一纸协议丧失现金回款的权利。


相关QA问答

Q1:开发商以多套商品房抵工程款,但其中一套已被法院查封,此套房屋对应的工程款部分还能要回现金吗? A:可以。被查封房屋无法办理过户,属于履约不能,该部分债权未获清偿。承包人有权对应恢复该部分的现金债权,并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Q2: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市场价格暴跌,承包人能否主张增加补偿? A:若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抵债价格固定且不再调价”,且价格暴跌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可依据公平原则请求法院调增差额或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但在沈阳法院获得支持难度较大,须证明开发商存在恶意。

Q3:施工合同约定“不得以房抵债”,但事后双方又单独签了抵款协议,此协议有效吗? A:若双方另行签署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施工合同中有前述禁止性约定,通常后签的以房抵款协议有效,视为双方变更了原合同履行方式。

Q4:开发商将房屋抵给承包人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完成过户,谁取得所有权? A:第三人若善意取得并完成登记,则取得房屋所有权。承包人无法取得房屋,只能依照抵债协议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或恢复原工程款债权。

Q5:以房抵工程款,但房屋是期房且未竣工验收,承包人能否拒绝接收并要求支付现金? A:若抵债协议签订时开发商隐瞒房屋未竣工验收、尚不具备交付条件的事实,承包人可主张重大误解或欺诈,请求撤销协议,恢复原债权。

Q6:抵债房屋不动产登记办理到承包人名下,房屋面积比约定少了30平方米,承包人如何维权? A:按协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依据实际登记面积按单价折价要求开发商返还对应差额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Q7:以房抵债协议中没有写明旧债的消灭时间,现在已过三年,能否向法院主张原工程款? A:未明确约定旧债消灭时间的,一般以新债履行完毕为标准。若房屋未交付或未全部过户,原工程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持续存在;但若房屋已全部过户,超过三年未主张,对方可能提出时效抗辩。

Q8:开发商的关联公司用其名下房产代替开发商抵债,承包人应注意什么? A:务必签三方协议或要求关联公司出具书面确认函,明确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并承担抵债义务。否则无书面凭证,第三人反悔时难以追责。

Q9:施工方是分公司,以房抵债协议由总公司代签,有效吗? A:若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总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代签并予以追认,则协议有效。建议将总公司列为签约主体,避免被认定为无权代理而产生效力争议。

Q10:以房抵债中承包人接收房屋但未过户,开发商破产,承包人如何最大程度受偿? A:已实际占有但未过户的房屋,若未办理预告登记,承包人一般不享有取回权,只能以工程款债权申报普通债权。若有预告登记或办理了“以房抵债备案手续”,可争取主张优先受偿权,建议破产申请前尽早起诉确认权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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