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边界
罗树彪
本文作者
2026[沈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边界与风险
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纠纷占据了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较大比重。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我的工程款该向谁要?”——是直接找发包人,还是只能找我的“上线”转包人?这背后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一个极其核心且争议不断的法律问题: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适用边界。本文结合2026年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以沈阳地区为例,对该争议焦点进行深度剖析。
一、 场景引入:一份“烂尾”的劳务分包合同
2023年,沈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A)将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给B建筑公司(总承包人)。B公司随后将该项目的主体劳务部分违法分包给了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刘某(实际施工人)。刘某组织工人施工至2024年底,完成了合同约定工程量的80%。后因B公司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且B公司未按约向刘某支付劳务费。刘某多次向B公司催讨无果,此时他能否绕开B公司,直接起诉发包人A公司,要求其在欠付B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这是实践中极为典型的场景,也是“实际施工人”制度设计中最具生命力的部分,但同时也是争议频发的重灾区。
二、 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演进
关于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原《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该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并未“一刀切”,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 何种身份能被视为“实际施工人”? 并非所有参与施工的自然人或单位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司法裁判逐渐形成共识:实际施工人通常指无效施工合同情形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包工头等民事主体。对于单纯的农民工个人,其主张工资报酬应通过劳动争议或劳务合同纠纷途径解决,而非直接适用本条。对于仅提供劳务、机械租赁或材料供应的主体,法院往往认定其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本条突破合同相对性。
2. “发包人”范围的限定 这里的“发包人”仅指建设单位(业主),不包括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若总承包人B公司欠付分包人费用,分包人再起诉总承包人时,不能依据该条要求总承包人在其欠付上游款项范围内担责,因为总承包人并非“发包人”。
3. 发包人“欠付”事实的查明与举证责任 这是实践中最难啃的骨头。发包人A公司是否欠付B公司工程款,欠付多少,直接影响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法院在审理中必须追加B公司为第三人,并要求各方就发包人已付、应付、未付款项进行举证和结算。若发包人能举证证明其已足额支付工程款给总承包人,则无需再承担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往往转移给实际施工人,若实际施工人无法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则面临败诉风险。
三、 2026年沈阳地区的裁判倾向与风险提示
结合沈阳地区近年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以及最高院的最新精神,对实际施工人提出如下风险警示:
- 严格把握“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在沈阳中院及基层法院的判决中,对于仅组织少量劳务、未进行实质管理的“包工头”,倾向于认定为劳务提供者,而非实际施工人。因此,保留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机械租赁合同、工程量签证单、会议纪要等能证明实际投入的证据至关重要。
- 突破是有“度”的: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这是一个有限责任。即便实际施工人的债权数额大于该范围,也只能在发包人欠付范围内获得支持。且发包人只对直接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欠付,若实际施工人系层层转包后的末位,发包人对其无直接付款义务,除非能证明发包人存在过错。
- 程序性风险: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时,法院必须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若实际施工人未将转包人列为被告,仅起诉发包人,法院在查明事实时若发现基础法律关系复杂,可能要求实际施工人先行向转包人主张。此外,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3年)也是实务中高频抗辩点。
四、 结语
2026年的司法环境更加强调权责一致与实质公平。在沈阳地区,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切勿盲目认为“只要干了活,就能直接找开发商要钱”。在启动诉讼程序前,务必要锁定自身实际施工人身份,厘清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穷尽手段搜集发包人欠付总包人工程款的证据。对于发包人而言,则应强化对总承包人的资金监管与支付凭证管理,避免因总包方与下游的纠纷而被动卷入诉讼。
关联QA(10组)
Q1:自然人包工头是否当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A1:不一定。司法实践中,必须同时具备“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且系“无效合同”下施工的主体。若仅组织劳务、未进行实质性投入和管理,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提供者,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
Q2: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应当以谁为被告? A2:可以单独起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也可以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若起诉发包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明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
Q3:发包人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A3:仅在“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发包人已向总承包人付清全部款项,则无需担责。
Q4:如果实际施工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能否以此抗辩拒付? A4:可以。发包人可以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要求抵销或减少支付。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主张工程款。
Q5: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以什么为准?是结算价还是起诉价? A5:以法院查明的发包人应付总承包人的工程款总额减去已支付款项的差额为准。前提是双方已完成结算或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确认造价。
Q6: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A6:可以。利息属于工程款法定孳息,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利息应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具体标准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Q7:内部承包协议的承包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发包人? A7:若内部承包协议系企业内部管理方式,承包人属于企业员工,不适用实际施工人规定。若名为内部承包实为借用资质或转包,则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Q8:多层转包下,最末端的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发包人? A8:可以,但需要查清每一层转包关系及层层欠付的事实。法院会在查明发包人欠付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欠付转包人等一系列关系后,判决发包人在其欠付总承包人范围内担责。
Q9: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工程即退场,已完工程款如何结算? A9: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仍不合格,无权请求支付。需通过司法鉴定对已完工程量及造价进行确认。
Q10:2026年沈阳法院对于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是否审查更严? A10:是的。为遏制滥用诉权,法院更加严格审查实际施工人身份、合同效力、欠付数额等基础事实,注重实质公平。虚假诉讼、恶意串通将面临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追责。
关联律师:罗树彪,辽宁树正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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