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融借款中银行扣息抵本为何法院不支持
罗树彪
本文作者
2026[沈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私自“扣息抵本”,法院为何不支持?
——从一起真实案例看“清偿抵充”争议焦点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一个高频且极具迷惑性的争议焦点,是银行在借款人逾期后,单方面将扣划款项先冲抵“罚息”和“复利”,剩余部分才抵扣“本金”。这一操作看似符合银行内部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不予支持。本文以沈阳地区2026年的一起典型案件为例,深度拆解这一法律问题。
一、案件场景还原
2023年,沈阳某小微企业主李某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5.5%,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2024年合同到期后,李某尚有80万元本金未还。银行从李某在该行的结算账户中分三次扣划共计35万元。
李某发现,对账单显示这35万元全部被用于冲抵“逾期罚息”和“复利”,本金分文未动。随后银行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剩余80万元本金及后续罚息。
李某主张:自己欠的是本金,银行扣款应先还本金,故剩余欠款本金应为45万元,而非80万元。
二、核心法律分歧:清偿抵充顺序
双方争议的实质,是《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的“清偿抵充顺序”问题: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问题来了:这里的“利息”是否包含“罚息”和“复利”?银行主张依据其《借款合同》第9.2条约定“还款顺序为:先息后本,息费含罚息、复利”,故其有权先扣罚息。
三、法院裁判观点(2026沈阳某法院一审)
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扣款中,先冲抵正常利息,剩余款项冲抵本金;罚息和复利不得优先于本金受偿,仅能在本金清偿完毕后另行主张。
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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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61条中的“利息”应作限缩解释,指合同期内正常产生的利息,不包括因违约而生的惩罚性“罚息”与“复利”。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通过“利滚利”扩大损失,同时避免债务人因“息上生息”导致本金永远还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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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格式条款无效。合同中“先息后本,息费含罚息、复利”属于格式条款,且明显加重借款人责任、排除借款人主要权利,依据《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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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债权劣后受偿。罚息本质上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在债务人给付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时,应优先保障本金的清偿,否则将导致“本金越还越多”的悖论。
四、实务启示:借款人如何应对?银行如何规避?
对借款人(债务人):
- 在收到银行扣款凭证后,立即书面提出异议,明确要求“按本金优先”进行冲抵,并留存证据。
- 若银行已扣款但未冲抵本金,可在诉讼中主动提出“清偿抵充”抗辩,要求法院重新认定剩余本金数额。
- 切勿在银行制作的《还款确认书》上签字,一旦确认“先息后本”,可能被视为双方达成了新的抵充合意。
对银行(债权人):
- 不能仅依赖合同格式条款,应确保放贷时已就该条款向借款人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否则极易被认定为无效。
- 扣款后应及时发送对账单并取得借款人书面确认,避免单方冲抵行为被事后推翻。
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QA(10组)
Q1:银行能否直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中扣款还款? A1:可以,但前提是借款合同中明确授权银行行使抵销权或扣款权。若无明确授权,银行擅自扣款可能构成侵权,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即便有授权,扣款后的冲抵顺序仍受《民法典》第561条约束。
Q2:什么是“罚息”和“复利”?两者有何区别? A2:罚息是对借款人逾期未还本金或利息的惩罚性利息,通常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30%-50%。复利是对未支付的利息再计收利息,即“利滚利”。罚息针对本金逾期,复利针对利息逾期,二者均属于违约金性质。
Q3:借款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时,法定冲抵顺序是什么? A3:依据《民法典》第561条,顺序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但需合同约定)→ 利息(正常利息)→ 主债务(本金)。罚息和复利不属于“利息”范畴,应在本金清偿后再处理。
Q4:如果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先息后本,含罚息复利”,法院一定会按约定执行吗? A4:不一定。若该条款系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或条款内容明显加重借款人责任,法院可能认定该条款无效。
Q5:借款人能否主动指定还款用途?比如明确“该笔款项用于偿还本金”? A5: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60条,债务人在清偿时有权指定其给付抵充的债务。借款人可在转账备注中写明“偿还本金”,或向银行发送书面指定函。
Q6:银行起诉时主张的“剩余未还本金”和借款人计算的不一致,法院如何认定? A6:法院会审查银行系统扣款明细是否合法有效冲抵。若银行未按法定顺序冲抵,法院将重新计算剩余本金。这也是借款人提出反诉或抗辩的主要切入点。
Q7: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律师费”由谁承担? A7:若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且律师费数额合理,法院通常予以支持。该费用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清偿抵充中排在第一位。
Q8:借款逾期后,银行能否同时主张罚息和复利?会不会“双重惩罚”? A8:司法实践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罚息与复利可以同时主张,但总和不得超过法律保护上限(以LPR四倍或年利率24%为参考)。若明显过高,法院会酌情调减。
Q9:借款人破产或无力偿还时,银行能否直接处置抵押物? A9:银行需通过诉讼或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才能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不能自行处置。但若合同中设有“流押条款”,则此类条款无效。
Q10:沈阳地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A10:有约定从约定(通常为银行所在地法院),无约定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抵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建议优先咨询专业律师。
关联律师:罗树彪,辽宁树正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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