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违法所得扣除成本之法律争议
罗树彪
本文作者
2026[沈阳]行政争议焦点: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是否应扣除合理成本——以某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为例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认定长期处于争议漩涡。尤其是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各地对“违法所得”是否应当扣除合理成本(如进货价款、税费等)分歧严重。2026年沈阳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一起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将这一争议推至浪尖:该超市购入某品牌饼干100箱,每箱进货价80元,销售价120元。经检测,该批次饼干不合格,且超市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监管部门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没收其违法所得(按销售总额12000元计算)并处以罚款。超市则主张:应扣除进货成本8000元,实际违法所得仅为4000元。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违法所得”是否等于“销售额”?
一、争议焦点的法律根源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28条第2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表述似乎明确了“违法所得=收款总额”,但随后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计算办法》(2022年版)第3条却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但可以依法扣除相关成本和费用。”这种“模糊授权”为实务分歧埋下伏笔。
二、沈阳2026案例中的两大阵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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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观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特别法)及《行政处罚法》第28条(一般法),“违法所得”应以销售金额全额计算。理由是:食品安全领域风险极高,若允许扣除成本,将变相降低违法成本,无法形成有效震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3032号案,法院明确支持“全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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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方观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过罚相当原则”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计算办法》第4条(允许扣除合理成本),应扣除进货成本。若按1.2万元全额没收,超市净亏损8000元(被没收1.2万,实际只赚4000元),这实质上构成了“惩罚性没收”,与行政处罚的“惩戒+预防”目的相悖。参照沈阳市中级法院(2023)辽01行终456号案,法院认为“违法所得应指违法行为的实际收益”。
三、专业分析:究竟如何认定?
1. 法律适用优先序
《食品安全法》未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做专门定义,故应回归《行政处罚法》第28条的指引。该法允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违法所得计算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可以扣除成本”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第28条“取得的款项”存在冲突。依据《立法法》第92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应严格按《行政处罚法》字面含义——即“取得的款项”不扣除成本。
2. 过罚相当原则的实质平衡
但《行政处罚法》第5条明确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则全额没收导致其净亏损8000元(进货成本8000元+被没收1.2万元,收入0元,实际损失8000元),这显然突破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应有边界——违法所得是对非法收益的剥夺,而非对合法成本的剥夺。
3. 可参考的司法裁判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中指出:“计算违法所得时,对违法当事人已经缴纳的税款、合理成本等,一般应当予以扣除。”沈阳市铁西区法院在2025年的一起类似案件中,明确支持扣除进货成本,并引用了《行政处罚法》第5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中“禁止不当联结”原则。
四、结论与展望
在2026年沈阳这一案例中,合理且符合当前主流司法实践的立场是:应当允许扣除合理成本,但需同时考量当事人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若当事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且无主观恶意,则“违法所得”应当为扣除合理进价后的实际获利(4000元);若存在主观故意或严重违法情节,则可按全额计算(12000元)甚至并处更高倍数罚款。期待2026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就此作出具有示范意义的终审判决,为全国同类争议提供明确指引。
10组相关QA
Q1: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是否必须扣除成本?
A1:并非必然。若特别法(如《食品安全法》)有专门规定或违法者主观恶意明显,可不扣除;否则,一般应扣除合理成本,以贯彻过罚相当原则。
Q2:沈阳2026案例中,超市进货成本8000元是否属于“合理成本”?
A2:属于。只要超市通过正规渠道进货、索证索票齐全,且该成本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如进货价款),即应认定为合理成本。
Q3:若超市明知不合格仍销售,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A3:这种情况可适用“全额说”,即按全部销售额12000元计算,不予扣除成本,并可并处较高倍数罚款,以体现惩戒性。
Q4:同一个违法行为,是否可能同时被没收“全额销售额”+罚款?
A4:可能。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属于不同处罚种类。若按全额计算违法所得,罚款基数按《食品安全法》的“货值金额”(即12000元)计算,两者可并处,但需避免重复评价。
Q5:如果超市已缴纳税费,是否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A5:可以。税费是合法成本,不应被剥夺。实务中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完税证明后扣除。
Q6:当事人对违法所得计算有异议,可否单独起诉?
A6: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没收违法所得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可针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提起诉讼。
Q7:市场监管总局的《违法所得计算办法》为何与《行政处罚法》存在冲突?
A7:因《行政处罚法》第28条表述模糊,部门规章试图通过“可以扣除成本”来平衡过罚相当,但效力层级较低。实践中,法院一般按上位法优先原则审查。
Q8:2026年沈阳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
A8:该案例将推动统一全国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尤其是明确“扣除成本”的适用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
Q9:类似争议中,当事人应如何举证?
A9:当事人需提供进货单、付款凭证、合同、纳税证明等客观证据,证明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自身无主观故意。
Q10:未来立法是否可能统一“违法所得”定义?
A10:可能性较大。目前国务院已启动《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预计将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作出更明确的界定,建议参照“净收益”原则。
关联律师: 罗树彪,辽宁树正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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