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武与曾某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7 主办律师:罗杰

罗杰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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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1181财保277号

申请人:江某武,男,汉族,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鲍玲,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某德,男,汉族,住麻城市。

申请人江某武与被申请人曾某德因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江某武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曾某德名下的**存款****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曾某德与诉讼标的额****元相应的车辆、房产(以法院总对总执行系统查询结果为准)。案外人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21110104602025100****)为申请人江某武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某武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曾某德名下的**存款****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曾某德与诉讼标的额****元相应的车辆、房产;

二、冻结案外人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21110104602025100****)的保险利益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江某武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姜辉

审 判 员丁学卫

审 判 员周振兴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燕

代书记员方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