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黄某霞与李某华、陶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13 主办律师:罗杰

罗杰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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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1181民初319号

原告:王某,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黄某霞,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全环,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华,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系陶柱明之妻。

被告:陶某甲,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系陶柱明之子。

被告:陶某乙,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诚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系陶柱明之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滨鸿,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黄某霞与被告李某华、陶某甲、陶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黄某霞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华、陶某甲、陶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黄某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黄某霞撤回对被告李某华、陶某甲、陶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王某、黄某霞负担。

审 判 员黄培英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鲍秋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