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24 主办律师:罗杰
罗杰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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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鄂1181民初1291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陈林,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邢台市宁晋县贾家口镇小何庄村汇源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59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董小雪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