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09 主办律师:罗杰

罗杰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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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鄂1121民初393号

申请人:程某,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新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林楠,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吴某,女,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团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程某与被申请人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程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770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程某在某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8770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某名下银行存款18770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59元,由申请人程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峰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朱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