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枣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蒲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03 主办律师:罗卫

罗卫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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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683民初10635号

原告:湖北枣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蒲某某,女,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金某某,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湖北枣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某某、蒲某某、王某、湖北某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枣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某某、蒲某某、王某、湖北某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枣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枣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王某、蒲某某、湖北某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67元,由原告湖北枣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郭群青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杨凯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