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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砍头息认定:本金以实际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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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卫 律师

罗卫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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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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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襄阳][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预扣利息,本金如何认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本金与利息的界限往往是争议的核心。2026年,襄阳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砍头息”的认定与处理,延续了严格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的裁判思路。

一、什么是“砍头息”?

所谓“砍头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款项作为利息。例如,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12%,李某在交付时直接扣除1.2万元利息,实际只交付8.8万元。这种操作在民间借贷中较为常见,但其合法性一直受到司法实践的严格审视。

二、法律依据:本金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一规定确立了处理“砍头息”的基本原则:本金数额应当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为准,而非借条或合同上载明的数额。

三、2026襄阳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

在2026年襄阳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王某持借条起诉被告陈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借条载明借款20万元,月息2%。但陈某抗辩称,王某在转账当日即要求其返还现金2万元作为首月利息,实际到手仅1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虽提交了20万元的转账凭证,但被告陈某提交的银行取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其在收到转账当日即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18万元,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后续利息。

四、为何要如此认定?

从法律层面看,这一认定逻辑有三点考量:

  1. 公平原则:若允许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则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资金减少,却要按虚高的本金支付利息,明显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有违公平。
  2. 利息性质:利息是对资金实际占用的代价,借款人尚未使用该笔资金,何来支付利息之说?
  3. 规范金融秩序: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若放任“砍头息”泛滥,将加剧融资成本,扰乱市场秩序。

五、实务提示

对借款人而言: 在签订借条时,应明确写明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若出借人要求预先扣除利息,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取现记录、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以备在诉讼中主张权利。同时,切勿将预先扣除的利息部分写入借条,以免“自认”虚高的本金。

对出借人而言: 预扣利息不仅无法在诉讼中获得支持,反而可能导致本金认定减少,甚至因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行为引发合同无效的后果。合规的借贷操作,应当足额交付本金,利息在还款期内或期满后收取。

六、结语

“砍头息”看似聪明,实则暗藏法律风险。2026年襄阳地区的司法裁判再次强调:借款本金以实际交付为准,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 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都应当遵循这一基本规则,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以下为相关法律问答(QA):

Q1:借条上写了借款10万元,实际只转了9万元,算“砍头息”吗? A1:算。只要出借人实际交付的金额少于借条载明的金额,且差额被认定为预先扣除的利息,就属于“砍头息”。法院会以实际到账的9万元作为借款本金。

Q2:出借人让我先支付2万元“服务费”再放款,这算“砍头息”吗? A2: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服务费”“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在放款前收取的费用,若与借款直接关联,且实质是变相预先扣除利息的,法院通常会将其认定为“砍头息”,在计算本金时予以扣除。

Q3:如果有人主张“砍头息”,谁来举证? A3: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借款人主张出借人提前扣息,应提供相应证据,如转账记录、取现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如果出借人反驳,也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足额交付本金。

Q4:法院认定“砍头息”后,利息怎么计算? A4: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Q5:出借人预先扣了利息,但借条上没有写利息,怎么处理? A5:借条未载明利息,但如果借款人能证明出借人实际预扣了款项,法院仍会认定为“砍头息”,本金按实际交付金额认定。至于利息,若借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无息借款(自然人之间),但出借人可主张逾期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法定标准计算)。

Q6:我借了钱,但出借人转账时备注“服务费”,这会影响本金认定吗? A6:转账备注是证据之一,但非决定性因素。法院会结合合同约定、实际支付情况、双方陈述等综合判断。若所谓“服务费”实际是预先扣除的利息,则仍按“砍头息”处理。

Q7:“砍头息”本金认定后,诉讼时效怎么算? A7:诉讼时效应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未约定还款期限,则从出借人主张权利且给予合理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本金认定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但建议及时主张权利。

Q8:如果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且预先扣了利息,借贷合同有效吗? A8: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所签的借贷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只需返还实际收到的本金,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资金占用费,而非按合同约定支付高息。

Q9:借款人已经把“砍头息”还了,还能要求返还吗? A9:可以。如果借款人已经按照虚高的本金支付了利息,多付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Q10:在襄阳地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A10:主要证据包括: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凭证、取款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应能证明借款关系成立、本金实际交付的数额及约定的利息。若涉及“砍头息”,务必保留能证明实际到账金额与约定金额不符的材料。


关联律师:罗卫,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43716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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