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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代位权诉讼中次债权“确定”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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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缪王雷 律师

缪王雷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晨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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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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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南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次债权“确定”的认定标准与司法裁判规则

——从一起南通某建筑公司代位权诉讼谈起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合同保全的重要工具,旨在防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门槛”条件——尤其是“次债权是否确定”的争议,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2026年,南通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建设工程款代位权纠纷,对次债权“确定”的认定标准作出了细致厘定,对类案裁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场景引入】 南通A公司(债权人)与B公司(债务人)之间存在钢材购销合同,B公司欠付A公司货款300万元。B公司对C公司(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建设工程款债权500万元,但B公司怠于向C公司主张权利,且B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A公司遂向南通某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C公司在500万元范围内直接向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庭审焦点: C公司抗辩称,其与B公司虽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工程尚未完成最终结算审计,具体应付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C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剩余金额双方尚未对账确认,次债权“不确定”,故A公司不满足代位权行使条件。

【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何为《民法典》第535条所要求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中的“债权”之确定?传统观点认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权必须“确定”,即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应当数额明确、无争议。但若机械适用该标准,将导致债务人(B公司)通过拖延结算的方式,实质阻碍债权人(A公司)行使代位权,使代位权制度落空。

一、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演进:从“严格确定”到“能够确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次债权不明确的,不予支持。但《民法典》实施后,配套司法解释及最高法裁判观点已有所松动。关键变化在于:只要债权人能够通过证据证明次债权在“质”上存在(即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且“量”上能够通过诉讼程序、依据现有证据或司法鉴定予以查明,则不应仅因“未经结算”或“存在争议”而否定代位权的成立。

二、本案司法裁判的逻辑推演

  1. 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A公司提交了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验收单、B公司向C公司发出的催款函等证据,足以证明B公司对C公司享有真实的工程款债权。该债权合法、到期,未超过诉讼时效。

  2. “不确定”不等于“不存在”: 法院认为,工程款未经最终审计结算,仅属于履行金额的待定,并非债权本身不确定。A公司作为外部债权人,无法介入B公司与C公司的结算过程。若要求A公司必须等到B、C完成结算才能起诉,则代位权制度将形同虚设。遂法院依据施工进度、已完工程量及市场价格,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B公司已完成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

  3. 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院明确,A公司对次债权的存在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而C公司抗辩“已超付”或“存在扣款”的,应就相关反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C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法院采信了鉴定意见,认定次债权数额为450万元。

三、裁判确立的规则:

在南通地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只要债权人能够明确次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和大致金额,且该金额与次债务人实际应付金额的差异不影响对“怠于行使权利”的定性,则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次债权数额的最终确定,完全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的审理程序完成,法院可以借助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司法鉴定手段查明事实。

四、对企业的启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不应因次债务人以“未结算”为由抗辩而畏难。关键在于收集债务人(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结算资料、催款凭证。对次债务人而言,若确已履行部分债务或存在合法抗辩事由,必须积极举证,消极应诉可能面临承担全部不利后果的风险。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10 组相关 QA】

QA1: 债务人欠我钱,但债务人对他人的债权还没到期,我能起诉代位吗? 答: 不能。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权到期”。若次债权未到期,债务人尚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人也不能代位。但若次债权已到期,即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尚未结算完毕,只要债权关系明确,一般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提起。

QA2: 我是次债务人,债权人起诉我代位,但我与债务人之间的账目还没对清,我该怎么办? 答: 切勿以此消极应诉。建议在诉讼中主动申请对账、申请司法鉴定,同时就“已付款项”“存在质量扣款”“违约金抵销”等事实积极举证。法院会根据证据认定具体欠款数额,你若不到庭或举证不足,将可能按债权人主张的数额判决。

QA3: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诉讼费由谁承担? 答: 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若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由次债务人负担;若债权人败诉,则由债权人负担。律师费、保全费等,若无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通常由各自承担。

QA4: 我作为债权人,代位权胜诉后,钱是直接给我还是给债务人? 答: 直接给你。代位权诉讼的判决效力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需注意,该履行的金额以你对债务人的债权额为限,且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履行范围内相应消灭。

QA5: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伪造还款记录对抗我的代位权,我怎么办? 答: 你可以主张该行为涉嫌虚假诉讼。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的还款记录或对账协议需有实际资金往来凭证(银行流水)予以佐证。若仅有书面收据而无实际转账,法院不会轻易采信。你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银行流水。

QA6: 我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有争议,能否直接起诉代位? 答: 不能直接起诉。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若你们之间债权有争议,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你的债权,再另行提起代位权之诉。

QA7: 债务人的相对人(次债务人)在国外,代位权诉讼怎么管辖? 答: 代位权诉讼由被告(即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在中国境外或在港澳台地区的,需根据涉外程序规定处理,可能涉及涉外送达和境外法域承认问题,周期会较长。

QA8: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否仅限于金钱债权? 答: 不限于金钱债权。虽然实践中以金钱债权居多,但代位权客体包括债务人的“债权”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但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代位。

QA9: 我在代位权诉讼中赢了,但次债务人还是没钱,我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吗? 答: 代位权诉讼的执行对象是次债务人。若次债务人名下无财产,执行会终结本次执行。你原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并未消灭,待发现债务人财产线索后,可另行申请执行原债权。

QA10: 南通地区法院对代位权纠纷中“工程款”是否必须经过审计才受理? 答: 并非必须。如前述案例,只要基础关系真实、欠款范围能够通过审理查明,法院通常会受理。审计仅作为结算依据之一,不是立案的强制前置条件。但建议债权人起诉时,尽可能提供债务人向次债务人催款、次债务人认可欠款金额等书面证据,以降低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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