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明与游某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9.19 主办律师:章健华

章健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松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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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783民初2402号

原告:陈某明,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健华,福建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某荣,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陈某明与被告游某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陈某明于2023年9月19日以需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明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某明负担。

审 判 员梅文侃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可

书 记 员王晓蓉

本裁定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