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杨某某与游某某、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1 主办律师:章健华
章健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松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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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724民初18号
原告:陈某甲,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杨某某,女,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健华,福建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某某,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告:余某某,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第三人:陈某乙,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第三人:李某某,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第三人:江某某,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陈某甲、杨某某与被告游某某、余某某、第三人陈某乙、李某某、江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杨某某、陈某甲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甲、杨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甲、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某甲、杨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林丽思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燕洁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