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13 主办律师:程锐
程锐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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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502民初3624号
原告:袁某,女,汉族,1991年12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锐、卢梦(实习),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袁某与被告xxx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张 金 强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文黄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