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甲;邓某;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7 主办律师:程锐
程锐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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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503民初6428号
原告:邓某,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台北城上城,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周某甲,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锐,一般代理,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升,一般代理,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某乙,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邓某与被告周某甲、第三人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邓某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甲、第三人周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甲、第三人周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 判 员黄艳兰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鲁阳
书 记 员吴明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