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30 主办律师:程锐

程锐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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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502民初8025号

原告:周某,女,195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寨河镇罗湖村周老屋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身份证号码X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锐,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陈金榜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