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合同解除权
程锐
本文作者
2026[信阳][合同纠纷] 合同僵局怎么破?——以“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解除权行使为视角
在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最让当事人头疼的往往不是钱没给够,而是“对方明摆着不想干了,却又不主动说解除”。这种“合同僵局”状态,不仅让守约方的资金被占用,更让交易目的彻底落空。2026年,信阳地区法院审理了多起涉及商铺租赁及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中关于“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能否触发法定解除权,成为了庭审争议的焦点。
基本案情回顾: 2025年,信阳某餐饮管理公司与某商业运营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用于开设品牌餐厅。合同履行至第2年,因周边市政道路维修,商铺客流锐减。2025年10月起,餐饮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且在商业运营公司多次书面催告后,不仅未补缴,反而于2025年12月擅自将店内主要设备搬离,仅留部分杂物。商业运营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餐饮公司辩称:未支付租金只是“暂时困难”,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且设备搬离系“维修保养”,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律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承租人欠付租金且搬离主要设备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一,关于“以行为表明不履行”的认定标准。 法律上的“默示毁约”不同于“明示毁约”。口头说“我不租了”是明示,但现实中违约方往往采取“软对抗”。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以行为表示”,需综合考量违约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与主观意图的推定。本案中,餐饮公司欠付租金是“未履行金钱债务”,而擅自搬离价值较大的厨房设备(烤炉、冰柜等)则属于“以实际行动撤出经营场所”。对于餐饮行业而言,核心设备搬离意味着无法正常经营,该行为已显著表明其丧失了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和意愿。即便其口头辩称是“维修”,但结合欠付租金长达数月且经催告无效的背景,法院有理由推定其主观上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
第二,该行为是否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不仅要求存在违约行为,还要求该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于出租人而言,签订租赁合同的根本目的系获取租金收益。承租人长期欠租,并搬空经营设备,导致商铺闲置,出租人收取租金的合同权利落空。若仅要求出租人等待承租人回心转意,则出租人将无限期承受损失,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因此,该等行为已构成对租赁合同根基的动摇,足以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第三,催告程序的必要性与司法裁量。 虽然《民法典》规定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需经催告后方可解除,但对于**“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先行催告。因为该行为的违约性质比单纯的“迟延履行”更为恶劣,守约方有权直接行使解除权。但本案中,出租人不仅发了催告函,还给予了合理期限,这更加强了法院支持解除合同的内心确信。
裁判结果与启示(模拟): 信阳地区法院在2026年初的判决中认定,餐饮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支持了商业运营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判令支付欠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及相应违约金。
本案给2026年信阳市场主体的启示是: 合同履行中的“不作为”或“撤场行为”风险极高。对于守约方而言,要及时固定对方“撤场”、“停业”、“转移资产”等证据,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留痕。对于违约方而言,如果确实经营困难,应主动依据情势变更或协商变更合同条款,而非采取“搬空走人”的消极对抗方式,否则将面临更为严苛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问题QA(10组)
Q1:合同里没有约定解除条款,我还能解除合同吗? A:可以。即便合同未约定,当出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等)时,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Q2:什么叫做“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A:指一方虽然没有口头说“我不履行”,但通过其行为(如擅自停工、撤离人员、转让核心资产、关闭店铺等)足以让守约方确信其将不履行合同最主要义务。
Q3:对方只是晚付了几天租金,我能直接解除合同吗? A:不能直接解除。对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租金),法律规定必须先进行催告,并给予对方合理履行期限。只有在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才能解除合同。除非该迟延行为已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Q4:对方明确表示“我不履行合同了”,我该怎么办? A:这属于“明示毁约”(预期违约)。守约方享有选择权:其一,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其二,也可以选择等待履行期届满后再追究违约责任,但需注意止损。
Q5: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怎么处理? A: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Q6:解除合同的通知怎么写才有效? A:需包含明确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写明解除依据(如违反合同第几条或法律第几条),要求对方限期配合办理交接或清算,并保留邮寄凭证(EMS)及签收记录作为证据。
Q7:对方收到解除通知后,向法院提出异议,合同还算解除吗? A:如果对方对解除有异议,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但法律规定,若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时即告解除。起诉不代表解除自动无效,需看法院最终认定。
Q8:违约方可以主动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吗? A: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即“违约方起诉解除”制度,主要适用于合同僵局。但条件苛刻:必须是非恶意违约、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且守约方拒绝解除违反诚信原则。
Q9:解除权有行使期限吗?过了期限还能解除吗? A:有。法律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若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Q10:信阳地区的商铺租赁纠纷,管辖法院怎么定? A:因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商铺位于信阳市某区,则向该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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