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合同解除后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如何认定
程锐
本文作者
2026[信阳]合同纠纷实务解析: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据了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大量比例。而在诸多争议焦点中,"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这一问题,长期以来是当事人争议最大、法官裁量空间也较大的难点。
本文以信阳地区某真实判例为蓝本,解析这一核心争议焦点。
一、典型案例引入
2024年,信阳市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一年,租金总计48万元,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合同履行至第5个月时,建设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并将塔吊退场。
租赁公司认为建设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诉至信阳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
- 解除双方合同;
- 支付违约金5万元;
- 赔偿因提前退租导致的租金损失(剩余7个月租金28万元)。
建设公司则辩称: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不能并用,违约金已涵盖全部损失,且剩余租金属于"可得利益",不应予以支持。
二、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有效?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一)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违约金条款属于典型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建设公司主张"合同已解除故违约金条款失效"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二)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这里需要明确一个关键概念: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并非"二选一"的关系,而是"补充与调整"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的通行裁判规则为:
-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以填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主要功能;
- 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守约方可请求增加(即主张差额部分的损失赔偿);
- 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
- 但守约方不能在获得全额违约金的同时,另行主张全部损失赔偿,否则将构成双重获利。
(三)本案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租赁公司主张的剩余7个月租金28万元,是否属于应获赔偿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就本案而言:
- 塔吊租赁合同履行期内,剩余租金属于租赁公司依约可以取得的经营收入,属于典型的可得利益损失;
- 建设公司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期限为一年,应当预见到提前解约将导致出租方租金落空;
- 但租赁公司在收到退场设备后,负有减损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即应当积极寻找下家出租,以缩短空置期。若其怠于寻找新租户,则扩大的损失部分不予支持。
(四)法院裁判结果(模拟)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建设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予以解除;
- 违约金条款有效,建设公司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
- 剩余7个月租金28万元属于可得利益损失,但租赁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法院酌定2个月)完成设备再出租,故支持5个月的租金损失20万元;
- 因违约金5万元远低于实际损失20万元,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将违约金调整增加至20万元,不再单独支持损失赔偿。
最终判决:建设公司向租赁公司一次性支付20万元(含违约金及损失赔偿)。
三、实务启示
对守约方而言:
-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尽量使违约金与预期损失相匹配;
- 合同解除后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留存再出租的招租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
- 主张损失赔偿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及金额。
对违约方而言:
- 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可依法请求法院适当调减;
- 应注意收集守约方未履行减损义务的证据,以对抗过高的赔偿请求。
四、相关QA
Q1: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 A: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典型的结算清理条款。
Q2: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不能同时主张? A:不能简单"双拿"。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可请求法院调高违约金,以违约金形式覆盖损失;若违约金已足以弥补损失,另行主张损失赔偿将不被支持。
Q3:什么是"可得利益损失"? A:指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约方本可以获得的利益,如租金、经营利润等。只要违约方在签约时能够预见,就属于可赔偿范围。
Q4: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有什么义务? A:有减损义务,即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Q5: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A: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超过损失30%的违约金通常被认定为"过分高于"。
Q6:如何证明"实际损失"? A:需要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第三方报价、招租记录、设备闲置照片等客观证据,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也是有力佐证。
Q7: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违约金如何处理? A:法院会根据双方各自的违约程度、过错大小,综合确定违约责任,并非简单按约定金额执行。
Q8:口头约定的违约金有效吗? A:法律上不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书面,但口头约定举证难度大。建议所有重要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违约金条款。
Q9:诉讼时效是多久? A: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Q10:信阳地区的合同纠纷应在哪个法院起诉? A: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联律师:程锐,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5183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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