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某、深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11 主办律师:程进

程进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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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225民初15号

原告:封开县某,住所地封开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经营者:张某,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封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进,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原告封开县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立案,原告封开县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封开县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植浩均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卢海泉

书 记 员陈乃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