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容联浩、邵恒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3.22 主办律师:程进
程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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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21民初301号
原告:慕容联浩,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安,系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进,系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恒基,男,199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原告慕容联浩与被告邵恒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慕容联浩以与被告邵恒基已归还保证金15000元为由,于2022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慕容联浩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慕容联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慕容联浩负担。
审判员禤佰灵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蓝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