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区旺汪宠物美容所、邱某斌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6.08 主办律师:程进

程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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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202民初1939号

原告:端州区旺汪宠物美容所,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经营者:梁某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进,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斌,男,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端州区旺汪宠物美容所诉被告邱某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小额程序,后改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端州区旺汪宠物美容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端州区旺汪宠物美容所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宠物寄养费867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支付的利息798.2元(利息以8672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3.7%的四倍,从2022年6月19日计至2023年1月31日;余下利息从2023年2月1日计至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以上三项共计13470.2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主张的实质是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1日,被告将其宠物犬交至原告处治疗并寄养了一段时间,双方约定每天寄养费为60元,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其后,被告分别在2021年3月20日、4月28日、5月24日、7月17日、7月29日、9月16日、11月9日,向原告支付了1620元、1950元、1620元、1500元、2750元、1850元、3650元的治疗费和寄养费,共计14940元。至2022年2月21日止,被告仍拖欠原告6836元。2022年3月19日,被告取回其宠物犬并立下欠款条,承诺在2022年6月19日前还清欠款8672元,逾期则承担支付逾期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时至今日仍未支付上述欠款,不接听电话,也不复微信,原告多次追讨欠款未果。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邱某斌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零售宠物用品、宠物美容服务。

2021年2月19日11时36分,被告通过微信与原告联系,提出购买原告提供的寄养宠物服务,被告向原告报价60元一天,原告同意报价后双方即达成合意,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之后双方继续保持微信联系,由被告报送收费项目清单,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详情如下:2021年3月20日支付30天寄养费共计1620元;2021年4月28日支付30天寄养费、250元剃毛费、40元消炎粉和60元耳康共计1950元;2021年5月24日支付30天寄养费共计1620元;2021年7月17日支付1500元、7月29日支付2750元,包括73天寄养费和2次洗澡费用共计4250元;2021年9月16日支付31天寄养费和1次洗澡费用共计1850元;2021年11月9日支付3650元,包括61天寄养费和2次洗澡费用。

2022年3月19日,被告到原告处领回寄养的宠物,并写下《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本人邱某斌于2022年3月19日已接狗(阿拉斯加)回家,因本人欠旺汪宠物美容会所8672元寄养费未能结清,本人邱某斌承诺即日起计三个月内结清全部欠款。全部欠款分三期结清,第一期(2672元)在4月19日前结付,第二期(3000元)在5月19日前结付,第三期(3000元)在6月19日前结付。同日,被告立下《欠款条》,主要内容为欠款人邱某斌,拖欠旺汪宠物美容会所宠物寄养费合计8672元,承诺在2022年6月19日前还清上述全部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每日按照总数的10%另行支付违约金......债权人为了维护权益向违约方(欠款人)追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欠款人)承担。此后被告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甲方)于2023年2月6日与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一份《委托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程进律师作为甲方在原告端州区旺汪宠物美容所与被告邱某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的代理人,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为4000元。同日,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一张法律咨询律师费4000元的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被告邱某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本案缺席审判。

虽然原、被告双方对宠物寄养服务没有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是双方在微信沟通中达成了合意,被告亦陆续向原告微信转账支付合计14940元的费用,结合被告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系合法有效的。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费用,并通过立下《承诺书》和《欠款条》予以确认尚欠原告费用8672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宠物寄养费8672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拒不支付拖欠费用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欠款条》对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欠款条》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约定过高,原告主动调整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算,在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内,故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应以尚欠费用867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符合《欠款条》的约定,并提供了《委托合同》和发票予以证明实际支出费用,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某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端州区旺汪宠物美容所支付宠物寄养等费用8672元;

二、被告邱某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端州区旺汪宠物美容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67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邱某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端州区旺汪宠物美容所支付律师费4000元;

四、驳回原告端州区旺汪宠物美容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38元(原告端州区旺汪宠物美容所已预交),由原告端州区旺汪宠物美容所负担1.38元,由被告邱某斌负担6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端州区旺汪宠物美容所,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 判 员郑君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俞廷

书 记 员林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