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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要点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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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进 律师

程进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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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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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肇庆][合同纠纷]:违约金过高如何认定?——从一则肇庆买卖合同纠纷案说起

在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违约金是否过高 往往是当事人争议最激烈、也是法院裁量空间最大的焦点问题。尤其是在2026年肇庆地区法院的审判口径下,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适用愈发精细化。本文以肇庆某建材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例,深度剖析“违约金调整”的裁判规则与举证要点。

一、案例回溯:一场关于“日千分之三”的争议

2025年,肇庆某建材公司(下称A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分期支付货款。若逾期付款,B公司须按“未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三”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后B公司拖欠货款300余万元长达半年,A公司诉至肇庆市某区人民法院,主张货款本金及按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折算年化利率高达109.5%)。

B公司并未否认欠款事实,但抗辩称:该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其逾期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调低。庭审中,A公司仅提交了合同文本及对账单,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B公司逾期付款遭受的具体损失(如向第三方借款的利息损失、丧失商业机会的损失等)。B公司则提交了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主张以LPR的1.5倍作为资金占用损失参考基准。

二、法律焦点:违约金的“补偿性”与“惩罚性”之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具体标准如何掌握。

  1. 法律依据与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司法实践长期遵循**“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违约金的首要功能是填补守约方损失,而非让守约方借此获利。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均明确,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时,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2. “过分高于”的量化参考 虽然法律未设定统一比例,但司法实践已形成相对稳定的裁判指引。通常认为,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 即可认定为“过分高于”。在无法精确计算实际损失时,法院常参照一年期LPR或其1.5倍至2倍作为认定资金占用类损失的标准。本案中,A公司无法举证具体损失,则法院极有可能认定日千分之三的约定属于“惩罚性过强”,且B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违约金将被大幅调低。

  3. 肇庆地区的裁量倾向 2026年肇庆法院在处理同类合同纠纷时,更强调实质公平与营商环境优化。对于明显脱离市场融资成本的违约金,法院倾向于通过释明权指引当事人举证,并综合考量本地中小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若守约方无法证明损失,法院不会机械适用合同约定,而是主动行使调整权。

三、实务启示与风险提示

  1. 对守约方(债权人):签订合同时,违约金标准不宜畸高(建议年化不超过LPR的4倍),否则在诉讼中面临被调低的风险;诉讼时务必收集实际损失证据(如融资成本凭证、替代交易差价、停产损失审计报告等),不能仅依赖约定条款。
  2. 对违约方(债务人):面对高额违约金,应积极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抗辩,并主动提交LPR数据及自身经营困难证据。但需注意,违约金调整须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审查。

相关QA

Q1: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一”,法院会支持吗? A1:大概率不会全额支持。日千分之一折算年利率约36.5%,明显超过LPR数倍。若守约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法院通常会在LPR的1.5倍至2倍范围内酌情调低。

Q2:违约金过高,谁承担举证责任? A2:守约方需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范围。若守约方无法举证,法院将结合违约方提出的抗辩理由及市场基准(如LPR)进行综合认定。违约方主张过高时,也需提供初步证据(如LPR数据、行业利润水平)。

Q3: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A3: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可主张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Q4:违约金和定金罚则能否同时适用? A4:不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择一主张。

Q5:法院调低违约金的“30%”怎么理解? A5:指违约金总额超过实际损失的30%。例如实际损失为10万元,违约金超过13万元时,超过部分可能不被支持。

Q6: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很低,守约方能否要求增加? A6: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Q7:起诉后,违约方才提出违约金过高,法院还处理吗? A7:处理。违约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调整请求的,法院应当审查。若一审未提,二审再提出的,法院一般不再审查。

Q8:买卖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 A8:有效。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清理条款,守约方仍可依据该条款主张违约金。

Q9:2026年肇庆法院对“职业打假”类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持何态度? A9:法院严格审查合同目的及损失基础。若违约金条款成为牟利工具,违背诚信原则,法院可能认定条款无效或不予支持。

Q10: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违约金,与公司的处理规则有何不同? A10:个人之间借款,法院同样适用《民法典》规则。但若属于“职业放贷”或“高利转贷”,不仅违约金不支持,本金及利息也可能面临被否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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