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维维、王凤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9.12.20 主办律师:程新霞

程新霞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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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终7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维维,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北辰区维宇佳广告传媒发展中心经营者,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住天津市河东区,天津北辰区维宇佳广告传媒发展中心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琴,女,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新中国洗衣店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北辰区维宇佳广告传媒发展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公路西(宝马4s店旁)。

经营者:孙维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伟,天津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维维因与被上诉人王凤琴及原审被告天津北辰区维宇佳广告传媒发展中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6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维维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孙维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维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上诉人孙维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宝莉

审判员刘洪雨

审判员邵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丽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