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丽亭与岳俊奎、魏春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9.21 主办律师:程新霞

程新霞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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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5民初3919号之二

原告:姚丽亭,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俊奎,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魏春环,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郑志杰,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姚丽亭与被告岳俊奎、魏春环、郑志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孙桂萍

审判员高治

人民陪审员李桂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思铭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