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征与天津津湾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招商蛇口(天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2.03 主办律师:程新霞

程新霞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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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民初6881号

原告:刘征,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天津津湾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路34号201室,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钻石山星城35号楼2门2层。

法定代表人:徐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倩,女,该单位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希,女,该单位法务。

被告:招商蛇口(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西侧星城(原天津电影制片厂),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钻石山星城35号楼2门2层。

法定代表人:徐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黎明,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胥良,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斌,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征与被告天津津湾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招商蛇口(天津)有限公司、聂黎明、胥良、薛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2020年12月3日,刘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征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刘征负担。

审判员左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魏雅楠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