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征与天津津湾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招商蛇口(天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新霞
主办律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民初6881号
原告:刘征,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天津津湾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路34号201室,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钻石山星城35号楼2门2层。
法定代表人:徐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倩,女,该单位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希,女,该单位法务。
被告:招商蛇口(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西侧星城(原天津电影制片厂),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钻石山星城35号楼2门2层。
法定代表人:徐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黎明,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胥良,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斌,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征与被告天津津湾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招商蛇口(天津)有限公司、聂黎明、胥良、薛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2020年12月3日,刘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征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刘征负担。
审判员左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魏雅楠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