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大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13 主办律师:程文庆
程文庆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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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526财保578号
申请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商铺-2号。
经营者:王某,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庆,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毕某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大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某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明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