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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好意同乘出事故,驾驶人能否少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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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文庆 律师

程文庆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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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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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聊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好意同乘出事故,驾驶人能否“少赔”?——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条款的实务解析

引言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除了责任划分和保险理赔,一个极易引发争议的焦点是:当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搭载亲友(“好意同乘”),途中发生事故造成乘车人损害,驾驶人能否主张减轻赔偿责任? 2026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已满六年,审判实践对“好意同乘”条款的适用已较为成熟,但普通公众对此仍有大量误读。本文以山东聊城地区的一起典型案件为切入点,深度剖析该争议焦点的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

一、典型案例:一场顺路捎带引发的赔偿分歧

2026年3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居民王某驾驶私家车下班回家,顺路无偿搭载同事李某。王某驾驶途中因接听电话操作不当,追尾前方货车,致李某右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余万元,加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总额约25万元。

李某向王某索赔全部损失。王某认为自己是好意捎带,且未收取任何费用,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诉至聊城市某区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好意同乘能否成为减轻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王某的“好意同乘”行为,能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减轻其赔偿责任?如果可以,减轻的比例如何确定?

司法实践中,这一争议又细分为三个层次:

  1. 构成要件是否成立:何为“非营运机动车”?何谓“无偿”?“同乘人”是否包含亲属与朋友?
  2. 减轻与免责的边界:在何种情形下,即使是无偿搭载,驾驶人也不得减轻责任?
  3. 减轻比例的自由裁量:法院在个案中如何平衡“善良风俗”与“权益保护”?

三、法律适用的深层逻辑解析

(一)“好意同乘”的法定减轻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一条文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人际友善互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只要无偿搭载就承担与有偿运输(如出租车、网约车)完全相同的注意义务,将使“顺路捎带”这一常见善意行为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最终寒了人心。

在王某案中,我们需要重点审查:

  • 非营运机动车:王某驾驶的是自用轿车,未从事客运经营,符合“非营运”要件。
  • 无偿搭乘:李某未支付任何油费、过路费,双方无利益交换,符合“无偿”要件。实践中,如果乘车人主动负担了部分油费或过路费,是否仍属“无偿”?司法观点认为,基于情谊关系的小额补贴(如请客吃饭、支付零星油费)不改变无偿性质;但若支付费用明显高于成本,则可能构成有偿运输。
  • 驾驶人责任:王某因接打电话(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属于一般过失,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重大过失通常指酒驾、毒驾、严重超速、逆行等无视交通法规的行为)。因此,本案符合“应当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

(二)减轻责任的具体考量因素

聊城地区的法院在裁量减轻比例时,一般会综合考虑:

  1. 驾驶人过错程度:一般过失(如未保持安全车距、观察不周)减轻幅度大;有违法行为的过失(如接打电话、未礼让行人)减轻幅度相对较小。
  2. 无偿程度:纯粹的顺路捎带与长期、固定的无偿接送(如接送同事上下班一年)在情感基础上略有不同,但法律评价上不构成实质差异。
  3. 损害后果:如果造成乘车人重伤或死亡,法院会更为审慎,因为生命健康权重于情谊利益,减轻幅度会适当收窄。

在上述假设案例中,法官最终可能酌定由王某承担80%左右的赔偿责任,即减轻20%。

(三)不得减轻责任的“除外情形”

大家必须明确,好意同乘并非“免罪金牌”。如果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重大过失,则不能减轻责任。

  • 故意:驾驶人明知会发生事故而追求或放任其发生(如斗气车、故意撞击)。
  • 重大过失: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严重超速(超过限速50%以上)、闯红灯、逆行、吸毒后驾驶等。

一旦出现上述行为,法院将判决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健康权优先保护的价值立场——情谊不能豁免严重的违法行为。

(四)交强险与商业险的介入顺序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赔偿顺序是明确的:

  1. 先由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有责限额为死亡伤残18万、医疗1.8万、财产2000元)。
  2. 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但保险公司常以“本车人员”不属于三者险赔偿范围抗辩,此时需看座位险或驾乘险是否覆盖)。
  3. 上述保险赔付后仍有不足的部分,才由驾驶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好意同乘的减轻责任,仅针对驾驶人最终自担的部分,不影响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的全额赔付义务。也就是说,受害人李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足额赔偿(在限额内),不足部分才涉及王某个人自担金额的“打折”。

四、实务启示与维权建议

对驾驶人:

  • 好意搭载务必谨慎驾驶,严格要求自己,遵守交通规则。
  • 即便出于好意,也应意识到自己仍是车辆的支配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建议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或驾乘险,以分散风险。

对乘车人:

  • 明知驾驶人饮酒、无证或极度疲劳时,不得乘坐,否则可能因自甘风险承担部分不利后果。
  • 索赔时,应首先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向驾驶人主张。驾驶人以“好意同乘”要求免责时,可依法回应:只能减轻,不能免除(除非驾驶人故意/重大过失)。

五、结语

“好意同乘”减责规则,是法律对善良风俗的温情回应,更是对安全驾驶的理性警示。在聊城乃至全国,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始终在鼓励善举与惩戒过错之间寻找平衡点。对遭遇此类纠纷的朋友而言,明确“可以减轻,但绝非免赔”这一核心逻辑,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所在。


10组相关QA

Q1:只要是无偿捎带朋友,出了事故就一定可以少赔吗? A1: 不一定。只有驾驶人属于一般过失(如未保持安全车距)时才可以依法减轻责任。如果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醉驾、无证驾驶、严重超速),则不能减轻赔偿责任,仍需全额赔偿。

Q2:乘客支付了一部分油费,还算“无偿搭乘”吗? A2: 一般仍算。如果乘客支付的费用明显低于运营成本,且双方属于同事、朋友等情谊关系,法律上通常认定为无偿搭乘。若支付金额与市场运输价格相当,则可能构成有偿运输,不能适用减轻规则。

Q3:好意同乘减轻的是“全部赔偿额”还是“个人自付部分”? A3: 减轻的是驾驶人个人最终承担的赔偿数额。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不受影响。即:先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不足部分中驾驶人的自担金额可以按比例减轻。

Q4:如果驾驶人只有交强险,没有商业险,好意同乘怎么赔? A4: 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先赔付(有责死亡伤残18万、医疗1.8万、财产2000元),超出部分由驾驶人自行承担。此阶段可以主张好意同乘减轻责任,但法院会结合驾驶人过错程度确定减轻比例。

Q5:乘车人明知驾驶人疲劳驾驶仍坚持乘坐,责任谁担? A5: 乘车人知晓危险仍乘坐,可能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过失相抵”规则,相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注意,这是独立的过错考量,与“好意同乘”减责并行。

Q6:驾驶人好意搭载孕妇或儿童,发生事故后减轻比例一样吗? A6: 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和弱势群体保护精神,可能对涉及孕妇、儿童的案件适当缩小减轻幅度,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需个案判断。

Q7:好意同乘的车辆是单位车辆(公车私用),还能减责吗? A7: 可以。只要驾驶人不是从事营运活动,车辆性质不改变“非营运机动车”的判断。但公车私用可能涉及单位内部纪律问题,不影响对外民事赔偿责任划分及减责规则的适用。

Q8:交通事故中乘车人受伤后,能否直接起诉驾驶人而不起诉保险公司? A8: 可以,但为了充分受偿,通常应将驾驶人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会在判决中明确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驾驶人仅对保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Q9:好意同乘发生事故,驾驶人死亡,乘车人能否向驾驶人的继承人索赔? A9: 可以。赔偿责任是遗产债务,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

Q10:私下协商赔偿时,驾驶人能否要求乘车人签“放弃后续索赔”协议? A10: 可以签订和解协议,但需注意:若协议显失公平或乘车人存在重大误解,事后可请求法院撤销。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各项赔偿项目,并由律师参与或公证,以避免后续争议。


关联律师:程文庆,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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