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未签合同,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程文庆
本文作者
2026[聊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未签书面合同,工程款如何主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尤其是包工头、劳务班组负责人)因未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导致结算时“扯皮”甚至无法主张工程款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在2026年司法政策趋严、证据裁判规则愈发明确的背景下,聊城地区的施工主体面临此类困境时,应当如何破局?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聊城地区纠纷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未签书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工程款”**这一争议焦点,梳理裁判规则与诉讼策略。
一、典型案例场景:口头约定施工,完工后拒不结算
2023年,聊城市某住宅小区项目部分楼栋的劳务工程,由总包单位项目部经理口头安排给包工头王某施工,约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0元结算。王某组织工人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且该楼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当王某拿着自行记录的施工日志、单方制作的结算单找项目部要求付款时,总包单位以“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拒付,并称王某与项目经理个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非工程款。王某遂起诉至聊城市某区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未签书面合同,如何认定施工关系与结算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为三点:
第一,王某是否为适格的实际施工人? 总包单位抗辩称,王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务分包或转包合同,其身份不明,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关于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第二,施工范围和单价如何认定? 双方对施工楼栋、起止时间无异议,但对单价360元/㎡缺乏书面文件。王某提供了一份有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李某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但李某未出庭作证,且单上仅载明“完成面积约8300㎡”,未载明单价。
第三,被告主体是总包单位还是项目经理个人? 项目经理解某主张,其向王某支付的35万元系个人借款,与公司无关。王某则主张该款为部分工程款,且解某的承诺代表公司行为。
三、裁判规则与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王某组织工人施工的事实客观存在,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已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虽无书面约定单价,但可依据现场签证、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解某发送过“按360元/㎡算”的文字)以及当地定额文件综合认定。
最终判决要点:
- 主体适格:王某作为实际投入人工的组织者,属于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转包人(总包单位)主张权利。
- 结算依据:法院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存在单价确认)、现场签证单以及同期其他标段结算标准,酌定按350元/㎡结算。
- 责任承担:项目经理解某的签约和承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后果由总包单位承担。总包单位在支付工程款后可另行向解某追偿。
四、实务启示:聊城地区施工主体必须注意的三条铁律
结合2026年最新审判口径,针对未签书面合同的现状,建议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 及时固定“结算意图”证据:通过微信、短信、邮件方式,向对方的关键负责人发送包含“工程总量”、“单价”、“付款节点”内容的文字信息,诱使对方回复“收到”或“同意”,形成书面化表达。
- 保留“过程性”痕迹:不单依赖竣工图,还要收集每日施工照片(带有时间水印)、工人考勤表、材料进场单。这些佐证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实际施工范围与计价基础。
- 降低对“白纸黑字”的执念: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实际施工人必须持有合同。关键在于证明对方已经接受并使用了施工成果(如竣工验收记录中有对方签字),这比合同本身更为有力。
相关QA(10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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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没签书面合同,实际施工人起诉能立案吗? A:可以立案。只要有初步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工地照片、证人证言)证明存在施工事实,法院必须依法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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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合同无效,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A: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只要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即使合同无效或未签书面合同,承包人仍可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标准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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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总包单位以“未授权”为由拒绝付款,怎么办? A:重点审查项目经理或联络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其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其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如公开的任命文件、工地公示牌),则责任应由总包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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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对方说已付款,并拿出了我出具的收条,但实际没付那么多,怎么反驳? A: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核对收条日期与实际进账是否对应。同时,对超出实际金额的收条提出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申请(如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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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单方制作的结算单有用吗? A:效力较弱,但不无用。如果结算单上对方未签字,但你在发送该结算单时对方收到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结合双方惯常对账模式),可主张为默认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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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工期延误了,甲方扣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如何规避? A:重点举证延误系甲方指定材料未到场、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导致。保留好工期顺延的书面申请、甲方代表审批记录或即时通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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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工程质量发生争议,鉴定费用由谁预交? A:通常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若已有竣工验收记录,对方仍主张瑕疵,则对方需承担申请质量鉴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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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从起诉到拿到钱,通常要多久? A: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一审。若涉及造价鉴定或质量鉴定,周期会延长至一年以上。建议诉讼中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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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只包人工不包料,是否属于劳务分包?劳务分包需要资质吗? A:属于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或完成建筑劳务备案,否则合同无效,但同前述,验收合格仍可参照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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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发包人(建设单位)? A:可以。在转包人(总包单位)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可起诉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但前提是发包人存在欠付情形,需提前摸清发包人的付款节点。
关联律师: 程文庆
所属律所: 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953817599
本文法律分析基于2026年裁判思路,具体案件请详询专业律师结合卷宗材料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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