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来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29 主办律师:程升
程升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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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502民初486号
原告:信阳市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浉河区中山路136号弘运鑫鑫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黄远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升,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宇,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来云,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实习),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阳市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来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信阳市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信阳市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程艳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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